当前位置:我爱卡新闻频道 - 国内资讯 - 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 银行主张滞纳金
来源:正北方网-北方新报 小编:王利利 发布时间:2014/02/25
内容导读: 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,同时在信用卡使用协议中,双方约定持卡人若未能于到期还款日(含)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,除应支付利息外,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等。不久,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,没有按时还款,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,杨某仅归还了部分欠款。为此,银行将杨某诉至法院,并主张滞纳金。那么,银行的这一主张有无法律依据?
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,同时在信用卡使用协议中,双方约定持卡人若未能于到期还款日(含)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,除应支付利息外,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等。不久,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,没有按时还款,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,杨某仅归还了部分欠款。为此,银行将杨某诉至法院,并主张滞纳金。那么,银行的这一主张有无法律依据?
严格意义上讲,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,但是在民事领域中出现,主要是因水、电、燃气、通信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,但经过一系列的改革,这些部门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,其主体地位也发生了变化,且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。
因此,本案中,银行所主张的滞纳金,在本质上应是我国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违约金。因此,银行按照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,在杨某违反约定的情况下,可以按照《合同法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,向杨某主张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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