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我爱卡新闻频道 - 行业动态 - 酒吧服务员用工具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
来源:温州都市报 小编:qgl 发布时间:2016/01/29
内容导读: 两名男子到酒吧应聘当服务员,竟随身携带“读卡器”,窃取客人信用卡信息交由“上家”伪造卡片用来盗刷。昨天,鹿城法院宣判该起伪造金融票证罪、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。
两名男子到酒吧应聘当服务员,竟随身携带“读卡器”,窃取客人信用卡信息交由“上家”伪造卡片用来盗刷。昨天,鹿城法院宣判该起伪造金融票证罪、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。
27岁的邓某是广东电白人,老乡杨某今年22岁。他们与彭某(另案处理)经过预谋,动了盗刷信用卡的歪脑筋。为此,2014年12月12日、19日,邓某、杨某先后到温州市区某酒吧应聘为服务员。
在工作期间,两人利用帮客人刷卡买单之机,用随身携带的磁卡读写器秘密复制潘某等32名客人的信用卡信息,并偷偷记住客户输入的密码。随后,两人将复制的信用卡信息及偷瞄到的密码交给彭某,由彭某等人伪造信用卡取款、套现。事后,彭某将所得钱款按约定比例分给邓某、杨某。邓某、杨某两人有时会相互帮忙,偷看客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,帮忙者可以分到100元至200元的好处。
得手后,两人很快就“转移阵地”。去年2月5日,两人和其他同伙到市区另外一家酒吧应聘为服务员。次日晚上11时许,杨某用磁卡读写器复制客人的信用卡信息时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。该酒吧当即报案。公安人员从杨某身上查获磁卡读写器1只,后来又在邓某、杨某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、伪造的信用卡、空白卡、磁卡读写器等物品。
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邓某、杨某结伙伪造信用卡,又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、窃取信用卡信息罪,应予数罪并罚。鉴于杨某有坦白情节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
邓某、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、六年,各处罚金5万元。
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结账时,一定要确保信用卡的安全,保证信用卡一直在自己视线之中,确保收银员没有什么小动作。信用卡的安全主要还是靠持卡人本人,防止被有心人趁机复制了卡片信息实施盗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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